建議收藏!環評的40個熱點問答

關于環評的40個熱點問答目錄

1.什么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2.建設項目為什么要進行環評?

3.建設項目環評有哪幾種類型?

4.誰來開展環評?

5.建設單位應何時完成環評手續?

6.是不是所有環評文件都需要審批?

7.環評文件應由哪級審批?

8.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如何備案?

9.企業編制環評材料需要注意什么?

10.誰有資格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11.如何獲取環評編制單位信息?

12.企業環評報批前需要履行什么手續?

13.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后,開工建設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項?

14.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是什么?

15.環評文件審批時限是多少?

16.環評文件批準后有效期限有多長?

17.建設單位未辦理環評手續有什么法律責任?

18.存在“未批先建”違法行建設項目環評有什么規定?

19.如何認定建設項目是否開工建設?

20.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編制質量問題有什么法律責任?

21.哪些情形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不予批準?

22.何時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

23.環評文件在什么情況下需要重新報批?

24.如何界定建設項目是否發生重大變動?

25.建設單位如何獲取排污總量指標?

26.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如何落實區域削減?

27.哪些建設項目不能獲得環評審批?

28.《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對公眾參與和監督有什么規定?

29.保供煤礦生產能力核增項目如何通過環境影響后評價完善手續?

30.保供煤礦生產能力核增項目如何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31.煤礦礦井水外排應滿足什么條件?

32.哪些建設項目需要編制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專篇?

33.“兩高”項目環評審批權限如何確定?

34.如何對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及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重點領域嚴格能效約束?

35.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如何開展?

36.沿黃重點地區建設項目需要注意什么?

37.改建、護建項目環評是否需要落實“以新帶老”?

38.光伏風電等沙區開發建設項目環評管理要求是什么?

39.新發布的鋼鐵/焦化、現代煤化工、石化、火電審批原則有哪些新變化?

40.環評審批之前是否需要提供項目備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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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也就是建設項目環評

  • 是對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方法與制度。

  • 通俗說就是分析建設項目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并提出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

2、建設項目為什么要進行環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3、建設項目環評有哪幾種類型?

  • 我國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 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 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 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 具體分類管理名錄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 年版)》(2020 年生態環境部今第 16 號)。

4、誰來開展環評?

  •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 年版)》第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名錄的規定,分別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為其編制,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也可自行編制。建設單位對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報告書(表)承擔相應責任。

  • 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原環境保護部部令 第41號)規定,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時,應當認真查閱、核對《名錄》,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降低環境影響評價等級。

  • 編制單位包括主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單位和自行主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單位,應當是能夠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單位。

  • 編制單位應當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

  • 應當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部令 第 9 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試行)》的要求。

5、建設單位應何時完成環評手續?

  •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

  • 填報環評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建成并投入生產運營前,登錄網上備案系統,在網上備案系統注冊真實信息,在線填報并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6、是不是所有環評文件都需要審批?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評審批部門審批。

  • 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無需審批

7、環評文件應由哪級審批?

  • 環評審批實行分級管理,建設單位應在查閱《生態環境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2019年本)》及項目所在省級單位地市單位分級規定后,綜合判斷審批權限。

  • 也可以咨詢當地生態環境部門或環評審批部門。

8、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如何備案

  • 進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系統后,按照備案流程備案。

  • 備案系統網址:https://beian.china-eia.com

9、企業編制環評材料需要注意什么?

  •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需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0、誰有資格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訂)第十九條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 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11、如何獲取環評編制單位信息?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

  • 建設單位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登入生態環境部網站的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查詢全國范圍內的環評單位信息,采取招標或委托方式自由選擇環評單位。

12、企業環評報批前需要履行什么手續?

  • 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 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應作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附件一并上報

13、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后,開工建設有何需要注意的事項?

  •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后,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14、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是什么?

  •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依法審批包括申請、受理、評估、審查、決定、送達等環節。

  •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屬于行政許可事項,建設單位作為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資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 向省生態環境廳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時,需提供: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文件;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③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刪除不宜公開信息的說明;④公眾參與說明(僅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項目提供)。

  • 向市、縣級環評審批部門報批環評文件時,可在相應辦事指南中查詢,也可咨詢當地環評審批部門。

15、環評文件審批時限是多少?

  • 環評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 目前,多地出臺環評審批政策,以陜西省生態環境廳為例,審批建設項目環評比法定時間壓縮一半以上,即環境影響報告書三十日、環境影響報告表十五日。

16、環評文件批準后有效期限有多長?

  •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17、建設單位未辦理環評手續有什么法律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8、存在“未批先建”違法行建設項目環評有什么規定?

  • 《關于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環評(2018)18號)要求,存在“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建設項目應先行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 建設單位主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有審批權的環評審批部門應根據技術評估和審查結論分別作出相應處理:對符合環評審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準決定,并出具審批文件;對不符合環評審批要求的,環評審批部門依法不予批準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可以依法責令恢復原狀。

19、如何認定建設項目是否開工建設?

  • 環評領域的開工不是形式上、書面的開工,而是有實際開工行為(能代表項目特征的基礎工程)、對環境產生一定影響的開工行為。

  • 原環境保護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水電建設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環辦[2012]4號)明確:水電項目籌建及準備期相關工程應作為一個整體項目納入“三通一平”工程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水生生態保護的相關措施應列為水電項目籌建及準備期工作內容;圍堰工程(包括分期圍堰)和河床內導流工程作為主體工程內容,不納入“三通一平”工程范圍。在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要有“三通一平”工程環境影響回顧性評價內容。

  • 原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18 號)明確:除火電、水電和電網項目外,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是指,建設項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在此以前的準備工作,如地質勘探、平整場地、拆除舊有建筑物、臨時建筑、施工用臨時道路、通水、通電等不屬于開工建設。火電項目開工建設是指,主廠房基礎墊層澆筑第一方混凝土。

20、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編制質量問題有什么法律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單位違反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致使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技術單位處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編制單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五年內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



21、哪些情形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不予批準?

  • (一)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

  • (二)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 (三)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 (四)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 (五)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

22、何時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

  •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備案;

  • 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23、環評文件在什么情況下需要重新報批?

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界定為建設項目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24、如何界定建設項目是否發生重大變動?

  • 屬于重大變動的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評審批部門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納入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管理。

  • 對國家和地區已發布行業重大變動清單的,建設單位對照清單自行進行重大變動的判定并開展相應工作。目前,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已分批發布了 29 個行業重大變動清單。

  • 對于國家和地區尚未頒布重大變動清單的行業,可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工程變動后的環境影響變化情況(包括因工程變動導致的有利和不利環境影響)材料,自行進行重大變動的判定并開展相應工作。

  • 建設單位無法自行判定的,可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工程變動后的環境影響變化情況(包括因工程變動導致的有利和不利環境影響)材料,按照現行分級審批規定報環評審批部門認定。

  • 建設單位對是否屬于重大變動的自行判定結論負責。

25、建設單位如何獲取排污總量指標?

  • 國家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 以陜西省為例,涉及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獲取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項污染物排放指標,由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單位在省生態環境廳官方網站進行注冊、報名,省生態環境廳按照《陜西省排污權交易規則》(試行)和《陜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核算指南》(試行)審核后,排污單位通過陜西省排污權交易獲取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 排污單位通過污染物排放削減替代獲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由省生態環境廳審核后出具批復。

  • 涉重金屬行業建設項目獲取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指標,應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意見》(環土壤〔2018〕22 號)明確了“新、改、擴建涉重金屬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必須遵循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或‘等量替換’的原則,建設單位向所在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請涉重金屬行業建設項目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指標。

  • 項目所在市完成了中、省下達的重金屬減排任務,且申請項目所需重金屬排放量小于當地減排剩余總量的,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出具有關“等量替換”的復函,并報省廳備案;

  • 如項目所在市未完成中、省下達的重金屬減排任務、或因當地沒有涉重企業無基礎排放量、或企業項目所需重金屬排放量大于當地減排剩余總量,確需支持的省級重點或高新技術推廣等項目預審通過的,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書面申請,并附企業涉重項目報告,省生態環境廳將根據項目產業政策、全省減排完成情況及未來減排任務實施計劃等情況作出決定。

26、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如何落實區域削減?

  • 針對生態環境部和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石化、煤化工、燃煤發電(含熱電)、鋼鐵、有色金屬冶煉、制漿造紙行業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設項目(市級參照執行),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關于加強重點行業建設項自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明確建設項目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元環境質量達標的進行區域等量削減,不達標區域進行倍量削減,同時還要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 削減措施原則上應優先來源于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含關停、原料和工藝改造、末端治理等)。

  • 區域削減措施原則上應與建設項目位于同一地級市或市級行政區域內同一流域。

  • 地級市行政區域內削減量不足時,可來源于省級行政區域或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同一流域。

  • 區域削減要求。建設項目應滿足區域、流域控制單元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建設項目應提出有效的區域削減方案,主要污染物實行區域倍量削減,確保項自投產后區域環境質量有改善。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元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原則上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實行區域等量削減,確保項目投產后區域環境質量不惡化。

  • 責任主體。區域削減方案由建設單位、出讓減排量的排污單位及做出落實承諾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確認,并明確各方責任。

27、哪些建設項目不能獲得環評審批?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五種情形,即平常所說的“五個不批”:

  • 一是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

  • 二是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 三是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 四是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 五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

28、《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對公眾參與和監督有什么規定?

  • 一是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項目,要求建設單位單獨編制公眾參與說明,并納入環評審批的受理要件,同步受理同步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和舉報,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真對待公眾意見;

  • 二是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審查義務,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公眾參與說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眾參與程序是否符合《公參辦法》規定進行審查;

  • 三是嚴懲違法和失信行為,對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情形,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成建設單位重新征求公眾意見,退回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單位違反規定,公參過程中弄虛作假,致使公眾參與說明內容嚴重失實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該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失信信息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

  • 上述措施也是對公眾參與是否充分的保障和救濟措施,遏制環評公參弄虛作假等行為,保障公眾環境權益。

29、保供煤礦生產能力核增項目如何通過環境影響后評價完善手續?

  • 對于單個煤礦核定生產能力較環評批復能力(項目環評)增加幅度在 0%(不含)-30%(不含)之間的項目,通過環境影響后評價完善手續,報原審批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進行把關,并加強日常監管。

  • 由生態環境部備案的項目委托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30、保供煤礦生產能力核增項目如何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 一是對于單個煤礦核定生產能力較環評批復能力(項目環評)增加幅度在 30%(含)-100%(含)之間的項目,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需完善規劃調整和規劃環評手續的,由負責編制規劃的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向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出具承諾函,承諾將該項目納入礦區規劃調整并在期限內完成規劃調整和規劃調整環境影響評價,同步辦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 二是對規模增加幅度在100%以上,以及從未辦理任何環評手續的項目由負責編制規劃或調整的發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門依法取得規劃編制或調整、規劃環評等手續后,方可辦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 三是新增規模較環評批復規模小于 120 萬噸/年(不含)的,其環評文件按現有環評審批權限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新增規模較環評批復規模大于 120萬噸/年(含)、小于 800 萬噸/年(不含)的,其環評文件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批;新增規模較環評批復規模大于 800 萬噸/年(含)的,其環評文件報生態環境部審批。

31、煤礦礦井水外排應滿足什么條件?

  • 礦井水在充分利用后仍有剩余且確需外排的,經處理后擬外排的,除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外,其相關水質因子值還應滿足或優于受納水體環境功能區劃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對應值,含鹽量不得超過 1000 毫克/升,且不得影響上下游相關河段水功能需求。

32、哪些建設項目需要編制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專篇?

  • 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輻射環境監督管理名錄》的公告(2020 年 第 54 號)規定:納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輻射環境監督管理名錄》的稀土,鋯及氧化鋯、鈮/鉭、錫、鋁、鉛/鋅、銅、鐵、釩、鉬、鎳、鍺、鈦、金,磷酸鹽,煤等 4 類礦產工業活動需要編制環境影響書(表),并且原礦、中間產品、尾礦、尾渣或者其他殘留物中鈾(釷)系單個核素活度濃度超過1貝可/克(Bq/g)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輻射環境影響評價專篇,并納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同步報批;建設單位在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應當組織對配套建設的輻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組織編制輻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并納入驗收監測報告。

33、“兩高”項目環評審批權限如何確定?

  • “兩高”項目按煤電、石化、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冶煉、建材等六個行業確定。

  • 以陜西省為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兩高”項目由省廳審批,除陶瓷制品外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兩高”項目由市級審批。

  • 新建、改建、擴建“兩高”項目須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滿足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碳達峰實施方案、相關規劃環評和相應行業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環評文件審批原則要求。

34、如何對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城及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重點領城嚴格能效約束?

  •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1年版)》(發改產業[2021〕1609號)《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重點領域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2 年版)》(發改運行〔2022〕559號)確定了相關領域的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建立了包括能耗、污染物等在內的重點領域清潔高效利用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35、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如何開展?

  • 以陜西省為例,煤化工、煤電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按照《陜西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開展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陜環環評函〔2021〕65 號),編制碳排放環境影響評價篇章,重點關注煤炭總量控制、碳排放量測算、減污降碳措施、監測計劃等內容。

36、沿黃重點地區建設項目需要注意什么?

  • 沿黃重點地區嚴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項目,擬建的工業項目按要求進入合規園區。

37、改建、擴建項目環評是否需要落實“以新帶老”?

  • 對改建、擴建項目應全面梳理現有工程的生態環境問題,提出“以新帶老”整改方案。

38、光伏風電等沙區開發建設項目環評管理要求是什么?

  • 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的相關要求,明確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一切破壞植被的活動。

39、新發布的鋼鐵/焦化、現代煤化工、石化火電審批原則有哪些新變化?

  • 在適用范圍上,充分銜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更加精準地界定適用的建設項目行業類別;

  • 在總體要求上,增加了項目應符合區域及行業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等要求,對現代煤化工和石化建設項目分別提出應符合國家批準的有關產業規劃的要求;

  • 在項目選址方面,增加選址應符合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等最新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生態保護紅線等要求,增加新建、擴建焦化項目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的產業園區要求,同時調整涉及“城市建成區”的有關表述;

  • 在清潔生產方面,總體增加項目應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裝備、達到行業標桿水平,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應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等要求。

40、環評審批之前是否需要提供項目備案意見?

  •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及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指引(試行)》第六條第4條的規定,對產能過剩行業,需提交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立項批復或備案準予文件(備案制項目),其它項目實行并聯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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