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等部門印發《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關于印發《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農業(農牧)農村局,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局(委),水利(水務)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鄉村振興局:


為規范和加強全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保障設施正常運行,提高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能力,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推動美麗四川建設,根據《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51號),我們對《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川環發〔2021〕12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四川省水利廳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


2024年1月30日


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全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保障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扎實推進鄉村建設行動,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促進鄉村生態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維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是指城鎮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污水,是指農村居民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等排水。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是指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包括污水收集系統、預處理設施、生態處理設施、生物處理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條嚴格限制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水種類。民宿及農村餐飲業產生的污水經論證達到相關要求后,可進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工業廢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進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第五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屬地為主、規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原則,實現“設施完好、運行穩定、水質達標、效益持續”目標。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履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主體責任,明確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主管部門、運維管理模式及運維單位,建立設施運維管理協調機制,保障運維管理經費,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明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職責,探索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收費機制。


第七條生態環境廳會同農業農村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和水利廳負責全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的指導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落實污水處理設施用電優惠政策,指導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收費機制。


財政廳負責指導縣(市、區)建立健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資金保障機制。


第八條市(州)、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日常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和進水水質是否符合要求及出水水質達標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區)農業(農牧)農村、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水務)、發展改革、財政、鄉村振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主動配合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章運行維護


第九條科學合理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模式。鼓勵以縣(市、區)為單位委托有實力的專業企業作為運維單位,運維管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對于規模較小、工藝相對簡單、操作簡便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根據當地實際,采用鄉鎮(街道)或村(社區)屬地自行運維的模式,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條委托專業企業運維的,委托方應與運維單位訂立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應載明運維服務的范圍、內容、目標效果、費用和違約責任等,明確設施交付條件,界定不可抗力。


第十一條運維單位依據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合同約定,制定運維手冊、安全操作規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人員培訓制度等,落實運維管理隊伍,鼓勵優先聘用當地村民對污水處理設施運維進行輔助管理,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培訓,要求運維人員嚴格執行相關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運維單位應建立運維管理臺賬制度,管理臺賬應包括巡查、設備檢修及養護、運行故障及處理結果、進出水水量及水質監測、物資使用及污泥處理、運輸、處置等。


第十三條運維單位應定期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進行監測,排放出水必測項目為化學需氧量(CODCr)和氨氮。對設計處理規模20噸/日以下的設施,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定期抽測;對設計處理規模20噸/日(含)~500噸/日的設施,上、下半年各監測一次;對設計處理規模500噸/日(含)以上的設施,按照排污許可要求開展監測。出水水質按照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51/2626)中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運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自行或委托有實力的專業企業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置或綜合利用。鼓勵對污泥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十五條運維單位不得擅自停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確需停運的,應提前十五日向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書面報告停運原因、停運時間、應急措施等。


第十六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現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導致運行不正常的,運維單位應在24小時內向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并啟動應急預案,限時完成問題處理。


第十七條對于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顯著變化,可能影響設施出水水質的,運維單位應保留原始數據并立即采取應對措施,保障污水處理達標。


第十八條運維單位應在設施所在地公示運維單位名稱、責任人、運維人員及聯系電話等內容。


第十九條運維單位應定期向委托方報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維管理情況。


第二十條采用屬地自行運維模式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作用,引導農民參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


第四章資金保障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國家、省有關規定落實地方財政事權,加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資金投入,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污水處理設施長效運行。


第二十三條建立政府扶持、群眾自籌、社會參與的資金多元投入保障機制。按照“污染付費”原則,探索隨自來水費征收污水處理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付費、村(居)民約定付費等機制,綜合考慮群眾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運行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會同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主管部門,加強對處理設施運維經費的使用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


第五章監督考核


第二十五條市(州)生態環境部門每年按照相關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進、出水水質開展抽查,并將抽查結果通報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條市(州)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考核評估機制,并參照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相關工作指南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情況開展考核評估。


第二十七條縣(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納入日常工作,發現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出水水質不達標等情形的,應依法對運維單位進行查處,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八條縣(市、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考核評估機制,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單位開展考核評估,考核結果作為撥付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川環發〔2021〕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