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10月起這些環保規范和標準正式實施

從2023年10月開始,又有新一批環保法律法規,以及環境規范和標準正式實施了,快來了解一下。


全國文件及標準

1、《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噪聲》(HJ 1301-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范排污許可證中工業噪聲相關內容的申請與核發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工業噪聲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工業噪聲許可排放限值確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技術要求及合規判定方法。本標準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2、《海水、海洋沉積物和海洋生物質量評價技術規范》(HJ 1300-2023)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防治海洋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海洋環境質量評價技術方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海水質量、海洋沉積物質量及海洋生物質量狀況評價的主要內容、技術要求和方法。本標準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3、《畜禽養殖污水監測技術規范》(GB/T27522-2023)


本文件規定了畜禽養殖污水的監測方案制定、監測項目、采樣布點、樣品采集、樣品運輸、交接和保存、質量控制等技術要求,描述了畜禽養殖污水監測的試驗方法和證實方法。本文件適用于畜禽養殖污水資源化利用、達標排放和農田灌溉的監測、糞漿的資源化利用監測參照使用。本標準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4、《土壤質量 決策單元-多點增量采樣法》(GB/T 42489-2023)


本文件確立了決策單元-多點增量采樣法的基本原則和工作流程,規定了污染識別、采樣方案編制、現場采樣、實驗室二次抽樣與分析、數據質量評估和土壤污染評價的技術方法。本文件適用于田塊或地塊尺度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修復與風險管控監測和效果評估。本文件不適用于土壤放射性污染和生物污染的采樣。本標準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5、《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 5750.1~5750.13—2023)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 5750.1~5750.13—2023)是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22)的配套檢驗方法系列標準,包括13個部分,描述了飲用水水質檢驗的基本原則和要求,對水樣采集與保存以及水質分析質量控制提出了技術指導,提供了測定飲用水中感官性狀和物理指標、無機非金屬指標、金屬和類金屬指標、有機物綜合指標、有機物指標、農藥指標、消毒副產物指標、消毒劑指標、微生物指標和放射性指標的標準檢驗方法,是我國開展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技術基礎,為落實《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22)和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提供了技術支撐。本標準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地方文件及標準

1、《河北省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為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推動形成綠色發展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河北省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河北省定價目錄》(冀發改價調〔2022〕1563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2、《山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規定》


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群眾環境權益,切實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3、《銀川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維護社會和諧,促進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噪聲污染的防治。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適用勞動保護等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4、《南京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合理利用資源,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高質量發展,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上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關活動。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6、《甘肅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條例》


為了加強甘肅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保障黃河長治久安,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提升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能力,推動高質量發展,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讓黃河成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省行政區域內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各類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7、《四川天府新區條例》


《四川天府新區條例》是保障四川天府新區建設發展的一部綜合性省級地方性法規,分為總則、管理體制、規劃建設、科技創新、產業發展、開放合作、生態宜居、服務保障、附則共九章。全文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四川天府新區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確立了四川天府新區的功能定位、法定主體和職能職責,突出對公園城市建設、科技創新策源、現代產業集群、開放示范引領、生態宜居治理等重點領域的賦能增效,以法治力量護航四川天府新區高質量發展。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8、《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與合理開發利用,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9、《四川省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 3061-2023)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發布《四川省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將自10月1日起實施,本文件規定了四川省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的排放分級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及實施與監督要求。適用于排放去向為外界公共水域的封閉式水產養殖單位的尾水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10、《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廣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機制。此外,化工園區實行封閉化管理,應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餐飲企業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將面臨處罰。《條例》健全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救援制度,明確生產安全事故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條例》將于2023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


11、《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項目參數管理辦法(試行)》


為規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項目參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試行,有效期3年。


12、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評價規范》(DB11/T 2109-2023)


本文件規定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評價方法以及評價要求。本文件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并且商業運行滿1年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燒廠的評價。本標準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13、上海《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DB 31/1405—2023)


本文件規定了上海市水產養殖尾水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結果判定、實施與監督等。本文件適用于市域內淡水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文件明確排入市域內所有地表水水域的養殖尾水執行統一排放限值,明確養殖尾水水質采樣點應固定設在尾水處理末端的排放口位置,并按有關規定設置圖形標志。本標準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14、《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程序規定(試行)》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行為,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本辦法自2023年10月7日起試行。

15、《棗莊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暫行)》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棗莊市轄區內生態環境監測工作,促進環境監測活動的健康發展,提高監測數據的權威性、公正性、科學性和可溯源性,棗莊市生態環境局 棗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研究制定《棗莊市社會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暫行)》,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0日起生效。


16、《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國Ⅲ排放標準柴油貨車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為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有效降低高排放車輛污染,推動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州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市決定實施國Ⅲ排放標準柴油貨車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7、《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深化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十四五”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指標核算方法》等相關要求,深化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提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質量,推動建設用地安全利用提速增效,服務地方高質量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本意見自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8日。

18、《黑龍江省超低能耗建筑檢測技術標準》(DB23/T3559—2023)


為落實國家和黑龍江省推廣超低能耗建筑的相關法規和政策,完善黑龍江省超低能耗建筑標準體系,保證黑龍江省超低能耗建筑工程質量,制定本文件。本文件規定了黑龍江省超低能耗建筑檢測的基本規定、室內環境檢測、照明檢測、圍護結構檢測、熱回收新風機組檢測、可再生能源檢測、建筑能耗檢測估算。本文件適用于黑龍江省超低能耗建筑檢測。本標準自2023年10月20日實施。

19、海南省強制性地方標準《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6/613-2023)


為加強對海南省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引導和促進餐飲業污染治理技術進步,改善居住環境和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結合海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文件。本標準自2023年10月3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