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環境影響后評價,是指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在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且穩定運行一定時期后,對其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以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監測和驗證評價,并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提高環境影響評價有效性的方法與制度。

相對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是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取得批復后的某種情形下需要開展的環保手續。

2015 年 12 月 10 日,原環保部發布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 3 條規定:“下列建設項目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情形的,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一,水利、水電、采掘、港口、鐵路行業中實際環境影響程度和范圍較大,且主要環境影響在項目建成運行一定時期后逐步顯現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行業中穿越重要生態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業中有重大環境風險,建設地點敏感,且持續排放重金屬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

該辦法第 11 條規定:“對未按規定要求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或者不落實補救方案、改進措施的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開。”

從上以規定可以看出,對于需要后評價的建設項目,一般都是比較大的項目,或者涉及生態環境敏感區、地點,或者持續排放重金屬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對于未開展后評價的項目,現行的規定中,沒有規定可以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只需責令改正即可。

環境影響后評價與重新環評不同。表現在:

1、目的不同,后評價制度設置的主要目的,是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而重新環評則是根據變化的客觀情況,重新確定建設項目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及相應的防治措施。

2、解決的措施不同,后評價解決的是環評文件與實際生產經營的誤差。而重新環評,解決的是相關情況發生了變化,重新制定污染防治措施的問題。

3、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應該重新環評而不環評的,視為未經環評,按未批先建進行處罰。不進行后評價的,按上述規定處理。因兩者的義務不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相同。

案例:


2022年5月7日,保定市生態環境局作出保淶水環罰字〔2022〕0005號決定書,查明淶水縣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于2022年4月8日投入生產的鐵選項目,在生產地點、規模、原材料和產品、工藝、治理設備和經過審批驗收的環保審批手續發生變化,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保定市生態環境局認定淶水縣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水利、水電、采掘、港口、鐵路、冶金、石化和化工等行業一般需要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依照環境保護部組織制定環境影響后評價技術規范,在建設項目正式投入生產或者運營后三至五年內,負責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編制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最終對淶水縣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罰款50000.00元。

問:不干膠、彩印產品生產企業已辦理環評和環保驗收手續,由于市場需求變化企業對部分設備進行淘汰更新,導致生產設備、污染物產生量等發生變化。請問這種情況是否適用《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七條“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答: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影響后評價,是指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在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且穩定運行一定時期后,對其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以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監測和驗證評價,并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提高環境影響評價有效性的方法與制度。第三條下列建設項目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情形的,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一)水利、水電、采掘、港口、鐵路行業中實際環境影響程度和范圍較大,且主要環境影響在項目建成運行一定時期后逐步顯現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行業中穿越重要生態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業中有重大環境風險,建設地點敏感,且持續排放重金屬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建設項目;(三)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生產項目環保驗收后進行改、擴建的,應當依法開展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有審批權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告書、報告表)或備案(登記表)。   









一、什么情況下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1、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2016年1月1日實施)第3條規定中所包含的建設項目(上述)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情形的,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2、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7月16日修訂)第19條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3、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27條規定,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4、上述文件在規定上是否存在沖突?環境影響后評價是否適用編制報告表的項目?
《環境影響評價法》現行版本為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為國務院于2017年6月21日公布、2017年10月1日實施的行政法規,《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為原環境保護部于2015年4月2日公布、2016年1月1日實施的部門規章,依照新法優于舊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即環境影響后評價適用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二、環境影響后評價與環境影響評價有何區別與聯系?
1、關于在什么情況下開展
環境影響評價是所有可能產生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都要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不是每個項目都必須進行的,只有在項目建設或運營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的才需要開展。
2、開展的目的和階段
環境影響評價是對擬建項目實施后的環境影響進行預測與分析,判斷環境影響程度,提出環保措施為項目前期工作的決策階段服務。也就是說,環境影響評價屬于項目前期工作的決策階段,評價時段為項目建設期及運營期。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應當在建設項目正式投入生產或者運營后三至五年內開展。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和環境要素變化特征,確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時限。
關于強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環環評[2018]11號)提到,“要發揮后評價的監管作用,依法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建設項目,應及時開展工作,對其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以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監測和驗證評價,并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7條及其立法解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是指在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后,對正在進行建設、運行的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的評價。因其實施于項目開工建設以后,因此稱為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后評價。
項目開工建設前,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根據對項目實施后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所作的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相應的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并報有審批權的部門審批后方可開工建設。
在項目開工建設后,可能因預測不夠準確、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等原因,使得項目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與經審批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相符合的情形。在此情況下,就應當依照本條規定對該項目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
3、采用的技術方法
環境影響評價是采用預測模型對項目建設及運營后的環境影響進行預測,提出環保措施。環境影響后評價通過對數據進行分析、對比,對項目運營一段時期后,所顯現出的實際環境影響進行回顧與分析,并與環評結論進行對照,查找項目存在的環境問題,提出補救措施,同時為環評管理提供技術反饋。
4、環境影響后評價是環境影響評價的延續
環境影響后評價是環境影響評價的延續,可對原環境影響結果進行重要補充及驗證,對環境影響評價進行反饋。通過后評價,可以對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設計成果進行驗證。環境影響評價是在工程建設前,經過調查研究、分析預測提出的,預測方法是否合理,參數選用是否恰當,結論是否正確,都需要工程運行實踐進行檢驗。而環境影響后評價,將實際的環境影響與環境影響評價預測成果相對照,正是檢驗這一切的有效手段。
三、如何區分重新報批與后評價
建設項目環評經報批后發生變動,屬于重大變動情形的,應在項目尚未開始建設時重新報批環評。如果在項目開工后發生了重大變動情形,應暫停施工,按照變動后的工藝等建設項目情況重新報批環評文件,得到批復后方可繼續建設。在這種情況下經常出現“未批先建”或“批建不符”行為。
如果建設項目發生的變動不屬于重大變動情形的,一種處理方式是對變動進行影響分析后通過驗收報告載明,并在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和驗收意見中予以分析說明;另一種處理方式是,無論驗收前還是驗收后,通過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來完善相關手續。
四、環境影響后評價包含的內容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 建設項目過程回顧。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措施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環境監測情況,以及公眾意見收集調查情況等;
  • 建設項目工程評價。包括項目地點、規模、生產工藝或者運行調度方式,環境污染或者生態影響的來源、影響方式、程度和范圍等;
  • 區域環境變化評價。包括建設項目周圍區域環境敏感目標變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響源變化、環境質量現狀和變化趨勢分析等;
  • 環境保護措施有效性評估。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的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范措施是否適用、有效,能否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等;
  • 環境影響預測驗證。包括主要環境要素的預測影響與實際影響差異,原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和結論有無重大漏項或者明顯錯誤,持久性、累積性和不確定性環境影響的表現等;
  • 環境保護補救方案和改進措施;
  • 環境影響后評價結論。







// 何為環境影響后評價

環境影響后評價,是指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在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且穩定運行一定時期后,對其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監測和驗證評價,并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提高環境影響評價有效性的方法與制度。

后評價主要解決的是在項目建設、運營過程中,確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污染防治措施、設施有效監測、驗證,針對項目建設重大變化(非重大變動)、項目運營重大排污變化等作出補救或改進措施,有效提高環境影響評價作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應當在建設項目正式投入生產或者運營后三至五年內開展。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和環境要素變化特征,確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時限。





// 負責環境影響后評價的主體

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編制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并對環境影響后評價結論負責。
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托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工程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和相關評估機構等編制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原則上不得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的編制工作。
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報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 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情形

(一)水利、水電、采掘、港口、鐵路行業中實際環境影響程度和范圍較大,且主要環境影響在項目建成運行一定時期后逐步顯現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行業中穿越重要生態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業中有重大環境風險,建設地點敏感,且持續排放重金屬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但建設項目在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其性質、規模、地點、工藝或者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并報批,而不能適用環境影響后評價。





// 環境影響后評價范圍

后評價范圍原則上與環境影響評價一致。若涉及環境敏感區,應依據影響方式、影響程度和影響因子之間的相互影響、相互依存關系適當擴大評價范圍。

當工程實際建設內容發生變更,工程生產運營方式、環境保護目標、環境保護要求發生變化,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能全面反映工程運行的實際影響時,應根據區域生態環境特征、工程實際影響情況,結合現場調查對評價范圍進行適當調整。





// 典型行業項目評價重點

(一)水利水電項目評價重點。水利水電項目應對河流、湖泊等水體天然狀態改變引起的水生生境變化、魚類等重要水生生物 的分布及種類組成、種群結構變化,水庫淹沒、工程占地引起的植物群落、重要物種的活動、分布及重要生境變化,調水引起的生物入侵風險,以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變化、生物多樣性變化等開展重點評價。

(二)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應對開采造成的植物群落及植被覆蓋度變化、重要物種的活動、分布及重要 生境變化以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變化、生物多樣性變化等開展重點評價。

(三)線性工程項目。公路、鐵路、管線等線性工程應對植物群落及植被覆蓋度變化、重要物種的活動、分布及重要生境變化、生境連通性及破碎化程度變化、生物多樣性變化等開展重點評價。

(四)農林漁項目。農業、林業、漁業等建設項目應對土地利用類型或功能改變引起的重要物種的活動、分布及重 要生境變化、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變化、生物多樣性變化以及生物入侵風險等開展重點預測與評價。

(五)海洋項目。涉海工程海洋生態影響評價應符合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的要求,對重要物種的活動、分布及重要生境變化、海洋生物資源變化、生物入侵風險以及典型海洋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變化、生物多樣 性變化等開展重點預測與評價。





// 環境影響后評價文件內容

(一)建設項目過程回顧。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措施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環境監測情況,以及公眾意見收集調查情況等;

(二)建設項目工程評價。包括項目地點、規模、生產工藝或者運行調度方式,環境污染或者生態影響的來源、影響方式、程度和范圍等;

(三)區域環境變化評價。包括建設項目周圍區域環境敏感目標變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響源變化、環境質量現狀和變化趨勢分析等;

(四)環境保護措施有效性評估。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的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范措施是否適用、有效,能否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等;

(五)環境影響預測驗證。包括主要環境要素的預測影響與實際影響差異,原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和結論有無重大漏項或者明顯錯誤,持久性、累積性和不確定性環境影響的表現等;

(六)環境保護補救方案和改進措施;

(七)環境影響后評價結論。





// 環境影響后評價的信息公開

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完成環境影響后評價后,應當依法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接受社會監督





// 其他監管部門對環境影響后評價的要求

(一)央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要求。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曾印發《中央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指南》(現行有效),明確為特定目的而進行投資建設,并含有一定建筑或建筑安裝工程,且形成固定資產的建設項目,需開展后評價。

項目后評價內容中需包括項目環境和社會影響評價,主要內容為:項目污染控制、地區環境生態影響、環境治理與保護。評價指標為:環境容量(水環境容量、空氣環境容量)、環境控制指標及實際達標情況 (空氣質量標準、水質標準、噪聲控制標準、振動控制標準、固體廢棄物指標、輻射污染標準、光污染標準,項目實施過程中及項目完工后以上指標的實際值)、生態指標(物種數量、水土保持、植被保護、土壤改良等指標項目前及項目后的實際值)、文化及自然遺產保護、環境影響貨幣化、環境治理與保護投資等作為

央企作為投資主體負責本企業項目后評價的組織和管理,項目業主作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竣工驗收后進行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并配合企業具體實施項目后評價。

企業重要項目的業主在項目完工投產后6-18個月內必須向主管中央企業上報《項目自我總結評價報告》。央企在針對內部的項目開展后評價時,應避免出現“自己評價自己”,凡是承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評估、設計、監理、項目管理、工程建設等業務的機構不宜從事該項目的后評價工作。

(二)公路建設項目后評價。

原交通部曾發布《公路建設項目后評價報告編制辦法(試行)》,隨后于1996年12月31日修訂發布《公路建設項目后評價報告編制辦法》(現行有效),明確在公路通車運營2至3年后,用系統工程的方法,對建設項目決策、設計、施工和運營各階段工作及其變化的成因,進行全面的跟蹤、調查、分析和評價。

在公路建設項目后評價報告中應當包括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即分析、評價對影響區域的經濟、社會、文化以及自然環境等方面所產生的影響。評價一般可分為社會經濟影響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該部分環境影響評價是對照項目前評估時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重點從項目建設所引起的區域生態平衡、環境質量變化及自然資源的利用和文物保護等方面評價項目環境影響的實際效果。





// 拒不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法律后果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未按規定要求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或者不落實補救方案、改進措施的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開。
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的相關規定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2016年1月1日實施,下稱《辦法》)第二條提到:“本辦法所稱環境影響后評價,是指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在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且穩定運行一定時期后,對其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以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監測和驗證評價,并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提高環境影響評價有效性的方法與制度”;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7月16日修訂,下稱《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正版,下稱《法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綜上所述,從2016年~2018年共有3個文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做出了相關規定。
哪類型建設項目應當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
《辦法》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特定的行業的建設項目在特殊情形下應當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
《條例》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在特殊情形下應當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
《法律》則規定在項目(并未明確是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還是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
由此可見,上述三個文件在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的規定上存在沖突現象,《辦法》屬于部門規章,《條例》屬于行政法規,根據新法優于舊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我們可以判斷得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均適用。
什么階段應當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
《辦法》規定在建設項目正式投入生產或者運營后三至五年內應當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和環境要素變化特征,確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時限;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法律》規定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
根據同樣的原則,我們可以判斷得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都有可能需要開展。
重新報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如何區分
關于重新報批,《法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至于何為重大變動,應當根據“環辦〔2015〕52號”、“環辦環評函〔2020〕688號”等文件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
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這種情況需要判斷“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是否屬于重大變動,屬于重大變動的,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屬于重大變動的,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
竣工環保驗收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存在怎樣的關系
建設項目在建成后調試期間發生重大變動情形,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如果發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但不屬于重大變動,這種情況下可以納入竣工環保驗收管理,在竣工環保驗收文件中進行分析說明。
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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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排污許可大環保轉載請注明)

來源 | 生態環境部